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配合海关做好核查、稽查以及2017年度《减免税仪器设备使用状况报告书》填报工作,学校近期将分批对享受减免税的进口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以下简称“监管设备”)。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51号文件精神,海关监管期限由自海关进口放行该设备之日起五年,变更为自海关进口放行该设备之日起三年,即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
二、检查时间
2018年3月14日至3月23日。
三、检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及财关税[2016]70、72号文件有关要求,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应当直接用于学校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抵押、转让、出售、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不得移出学校在海关备案的放置地点。如有违反,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四、检查内容
1、监管设备的现存放地点;
2、监管设备使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监管设备资产标签张贴情况;
4、监管设备使用及完好情况。
五、检查方式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人员与监管设备使用负责人联系,确定检查时间,并进行现场核实。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提前告知监管设备使用负责人,积极配合完成专项检查工作。
联系人:孙华国 刘博阳
联系电话:0532-86981616
2018年3月9日
